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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每日一学】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
发布时间:2024.05.12            发布人: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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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


第一编 总则


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


     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,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。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,依照规定。

 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,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。

 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。


来源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